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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IM电竞 IM电竞平台章程
栏目: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9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的活动,为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组织或指定一名员担任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组织选派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的活动,为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组织或指定一名员担任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组织选派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的工作。本会邀请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互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地产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采集、整理、发布有关房地产行业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以及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经验,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经营管理、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四)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加强联系合作。

  (五)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的需要,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根据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开展各种调查研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七)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为企业项目开发、资产资本经营、体制创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组织经验交流、信息交流、业务推广等活动。协调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购买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行业培训、行业评比、优秀住宅评选、会展服务、中介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和编辑出版等。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4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的活动,为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组织或指定一名员担任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组织选派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的工作。本会邀请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互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地产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采集、整理、发布有关房地产行业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以及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经验,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经营管理、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四)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加强联系合作。

  (五)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的需要,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根据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开展各种调查研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七)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为企业项目开发、资产资本经营、体制创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组织经验交流、信息交流、业务推广等活动。协调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统计调查、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购买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行业培训、行业评比、优秀住宅评选、会展服务、中介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和编辑出版等。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依法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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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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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副会长的任期4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IM电竞 IM电竞appIM电竞 IM电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