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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 IM电竞平台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2-09-01
 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IM电竞 IM电竞平台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幅度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权限。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处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时,结合本规则和《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对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以教育为主,酌情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有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情节严重,按法定最高罚款限额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属《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一类违法行为且及时纠正的,以教育为主,予以警告。

  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应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机构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或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存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规则及《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 违法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类 人均收取财物在200元以下的 按每人处500元罚款

  二类 人均收取财物在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 按每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人均收取财物在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 按每人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人均收取财物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按每人处12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人均收取财物在1000元以上的 按每人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八条第四款:许可证书和就业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类 无违法所得且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 处10000元罚款

  二类 有违法所得且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 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类 无违法所得且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的 处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有违法所得且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的 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未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职工名册内容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类 职工人数记录不全,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未建立职工名册,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 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一类 扣押期限超过法定期限15日的 按每人处500元罚款

  二类 扣押期限超过法定期限30日的 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扣押期限超过法定期限60日的 处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扣押期限超过法定期限90日的 按每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 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企业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

  《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应当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后,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与其共同商定协商的时间、内容及有关事宜。 《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资料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责任方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类 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逾期不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三类 擅自变更协商代表劳动合同,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人处400元罚款

  四类 擅自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人处800元罚款

  五类 拒绝签订集体合同,逾期不改正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6 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类 未按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开展加班,但加班未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 警告

  二类 劳动者日超时2小时以下或平均月超时在5小时以下的 按每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劳动者日超时2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或平均月超时在5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的 按每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劳动者日超时3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或平均月超时在10小时以上20小时以下的 按每人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劳动者日超时5小时以上或平均月超时在20小时以上 按每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一类 涉及人数为3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类 涉及人数为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涉及人数为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8 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 一类 涉及人数为3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类 涉及人数为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涉及人数为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9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

  准。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一类 涉及人数为1人,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类 涉及人数为2人以上5人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涉及人数为5人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 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 的劳动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一类 违法安排劳动在1天以下或安排加班累计在5小时以下的 按每人处1000元罚款

  二类 违法安排劳动在1天以上5天以上或安排加班累计在5小时以上20小时以下的 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违法安排劳动在5天以上或安排加班累计在20小时以上的 按每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 违法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人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核准。IM电竞 IM电竞app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类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二类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违法所得在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违法所得在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违法所得在8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2 民办培训机构违规取得办学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类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下或是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在3人以下的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二类 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或是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在3人以上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类 有骗取办学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形之一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

  13 民办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将“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或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类 未按规定备案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下的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类 备案材料不线 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类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20000元罚款

  二类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 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 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5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六条:经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一类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20000元罚款

  二类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 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 责令退还收取费用,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6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类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类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下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违法所得在20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违法所得在30000元以上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17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二类 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8 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IM电竞 IM电竞app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一类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二类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4000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违法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9 违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类 人均收取财物在100元以下的 责令退还,按每人处500元罚款

  二类 人均收取财物在100元以上200以下的的 责令退还,按每人处500元以上800以下罚款

  三类 人均收取财物在200元以上400以下的 责令退还,按每人处800元以上1200以下罚款

  四类 人均收取财物400元以上600以下的 责令退还,按每人处12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人均收取财物在600以上的 责令退还,按每人处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0 违规开展职业介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类 违法行为涉及求职人数为3人以下的 无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二类 违法行为涉及求职人数为3人以上6人以下 无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4000以下罚款

  三类 违法行为涉及求职人数为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无违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违法行为涉及求职人数为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无违法所得,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违法行为涉及求职人数为20人以上的 无违法所得,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1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IM电竞 IM电竞app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超出法定时间30日以上60日以下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类 超出法定时间60日以上90日以下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超出法定时间90日以上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3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2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未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一类 违法行为涉及职工人数为3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类 违法行为涉及职工人数为3人以上6人以下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违法行为涉及职工人数为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违法行为涉及职工人数为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违法行为涉及职工人数为20人以上的 警告,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二)……;(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类 未按时公布单位全年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类 从未公布单位全年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3 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人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团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类 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1%以下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罚款

  二类 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1%以上3%以下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罚款

  三类 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3%以上5%以下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罚款

  四类 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5%以上10%以下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2.5倍罚款

  五类 瞒报工资数额占应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10%以上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罚款

  24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类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

  二类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3倍罚款

  三类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骗取金额4倍罚款

  四类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

  25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理退休手续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责令整改,可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类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为2人以上5人以下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为5人以上的 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6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工伤鉴定中违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一类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2份以下的或收受财物在200元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二类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2份以上5份以下的或收受财物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5份以上的或收受财物在500元以上的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7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类 2人以下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类 2人以上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8 劳务派遣单位违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类 劳务派遣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同法权益,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在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按每人处1000元罚款

  二类 劳务派遣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同法权益,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4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在30000元以上40000以下 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劳务派遣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同法权益,涉及人数在4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在4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按每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劳务派遣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同法权益,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6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在50000元以上60000以下 按每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劳务派遣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同法权益,涉及人数在60人以上或涉及金额在60000元以上 按每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9 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类 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在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按每人处1000元罚款

  二类 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4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在30000元以上40000以下 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涉及人数在4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在4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按每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60人以下或涉及金额在50000元以上60000以下 按每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涉及人数在60人以上或涉及金额在60000元以上 按每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0 用人单位拒不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一类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类 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后,未完全按要求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类 不报送书面材料或报送材料不全,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类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藏、毁灭证据,拒不改正的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